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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与维护要求
       活性炭吸附装置的运行与维护要求
       7.1.1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计合理,符合HJ2026要求。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后期活性炭更换与维护。
       7.1.2 涉及需去除废气中颗粒物、油烟(油雾)、水分等物质的,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性质及含量等采取相应的预处理措施,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废气中颗粒物含量宜低于1mg/g、温度宜低于 40 ℃、湿度宜低于 70%。
       7.1.3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先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开启、晚于生产设施停机,有条件的可实现与生产设施的连锁控制。由于紧急事故或设备检、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7.1.4 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时,废气排放应符合 GB37822 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7.1.5 活性炭吸附装置不应超负荷运行。
       7.1.6 活性炭吸附装置应设置铭牌并张贴在装置醒目位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环保设施名称,风量吸附截面积、活性炭类型、装填量、装填方式、活性炭碘吸附值、比表面积、设计更换周期等内容。
       7.1.7 应按照HJ/T1规定,在设备进气和出气管道上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
来源:《活性炭吸附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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