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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使用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的要求
        1、活性炭质量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比表面积≥850m2/g,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积等相关证明材料。
        2、活性炭更换周期
        采用一次性颗粒状活性炭处理VOCs废气,年活性炭使用量不应低于VOCs 产生量的5倍,即1吨VOCs产生量,需5吨活性炭用于吸附,活性炭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更换周期计算按《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3、设备风量要求
        涉 VOCs 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无法密闭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建议按《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 16758)规定,设置能有效收集废气的集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4、企业精细化管理
        企业应做好活性炭吸附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但建议台账记录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来源:常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