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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资料性附录中规定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不是强制性要求。若要强制执行,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明确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地域范围和时间;也可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要求执行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或制定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公告或地方标准生效后,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超过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属于超标排放,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超标排放的有关罚则进行处罚。
来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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