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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活性炭如何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烟气、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脱色(不包括有机合成食品添加剂脱色)、除杂、净化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包括900-405-06、772-005-18、261-053-29、265-002-29、384-003-29、387-001-29类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首先,废活性炭的管理计划必须向环保部门备案。《固废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其次,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废活性炭。《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后,企业必须委托具资质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资质许可证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主体与相关企业负责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关于“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的规定,失效活性炭在满足上述条件时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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